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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 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 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 动中心、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应当在30分钟内 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应当报告 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 组织训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使用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 员进行培训;应急救 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 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 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全面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特别重大事 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 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 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 下,批复时间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规定, 因抢救人 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 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 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规定,报告事故 应当包括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