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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事故报告 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 内,区管项目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 督机构报告;市管项 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 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 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 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 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 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 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 动中心、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应当在30分钟内 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应当报告 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 组织训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使用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 员进行培训;应急救 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 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