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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本市建筑 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 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 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事故报告 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 内,区管项目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 督机构报告;市管项 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 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 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 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 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 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 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 动中心、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应当在30分钟内 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应当报告 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