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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集中存 放,保持通风,不准 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 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 负总责。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 业调查办法》 (试 行)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 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 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 同时 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 评优奖励资格。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本市建筑 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 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 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事故报告 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 内,区管项目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 督机构报告;市管项 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 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 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 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 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 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