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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供电企业要将停电计划、故障停电、抢修进度和送电安排等信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微信等)、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主动推送到用户。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企业向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供电企业要逐步将电网投资界面延伸至高压小微企业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应采取高压方式接入电网。( )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根据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牵头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设工作。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高压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仅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 )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低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可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供电企业禁止“体外循环”、后补流程或重走流程,不能随意后补用电报装流程。( )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涉及终端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文件时,需要提前半个月向社会公布。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根据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各地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相关政策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