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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3项规定,( )等治安灾害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1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应当( )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2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应当(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3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日期、( )、区间里程。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伤亡旅客所持车票种类、( )、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作组负责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案卷。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 )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或视频监控装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 )机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铁路局及站、段应根据实际设置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工作人员,配备( )等必要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