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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生产经营单位不必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要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4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483.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4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不用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481.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可以不用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80.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
479.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
478.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77.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76.机械铸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