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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530.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527.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适用本条例。
5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2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工作6月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