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化工企业要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危险作业现场( )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 )擅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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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3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3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530.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527.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