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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5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50.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549.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含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548.对于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54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546.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本单位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自愿参加参加。
545.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54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