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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账户支付账户的单位及个人,5年内暂停其( ),并不得为其新开账户。
金融机构为通过非面对面方式为个人开通I类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支付功能的,非柜面日累计支付限额不得超过( )万元。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对建筑、制造、贸易、餐饮、物流、人力资源等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核实频率(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对代发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开展核实,核实频率(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代发工资账户或办理账户激活业务时,应当根据客户的职业特征、薪资水平等情况,设置合理的( ),提供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账户服务。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或激活业务时,应当采取( )方式向客户本人核实开户意愿,告知可采取账户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形及方式,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惩戒措施等。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本公约所称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与( )的约定,向其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的代理支付业务。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以取现方式转移涉诈资金的,应当( ),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柜面异常取现交易监测系统模型,通过( )等方式向柜员提示异常取现交易风险,及时发现并堵截异常取现交易。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6 号—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个人客户预约办理大额取现业务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查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状态、余额和交易信息等方式,审查预约大额取现业务是否存在异常,重点关注预约时( )等异常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