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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所有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9.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直接受理。()
8.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