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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 )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69.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6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67.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处分。
6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 )、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63.违反有关规定办理( )、( ),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