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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由于反洗钱内控制度要结合金融机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我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
《反洗钱法》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出示“合法证件”。《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其具体为“执法证”,在实践中,即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
各国应当建立定向金融制裁机制,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决议。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仅对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报告。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时,金融机构不知道客户的姓名等基本报告要素信息,因此可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