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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可脱离银行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
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银行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全国人大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法工作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由于反洗钱内控制度要结合金融机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我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
《反洗钱法》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出示“合法证件”。《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其具体为“执法证”,在实践中,即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
各国应当建立定向金融制裁机制,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