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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是两个不同的工作,互相独立而不联系,在对可疑交易分析时可以不参考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信息。
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以不必受到处罚。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层掌握。
反洗钱内部控制可脱离银行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
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银行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全国人大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法工作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