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假币当面收缴操作(如盖戳、封装等),不须在被收缴人视线范围和有效监控范围内进行。()
假币保管应做到账实分管,即假币实物管理人员与保管《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假币管理员发生变化,假币实物解缴、交接,鉴定人民币送出与退回,鉴定为真币时退还被收缴人等情况,应及时登记数量增减情况与经手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农商行运营服务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至当地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戳记应使用蓝色印油,仅将假币”戳记盖背面中间位置即可。()
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被收缴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人、复核人盖私章,要求被收缴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一联交被收缴人。()
《假币收缴凭证》要注明币种、券别、版别、张(枚)数、金额、冠字号码(纸币)等项目。()
被收缴人在营业场所试图抢回假币,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均视为不配合农商行收缴假币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可交予被收缴人,但不得截留或私自收缴假币。()
营业网点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在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张贴本行和当地人民银行的反假货币投诉电话,配备符合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以及人民币宣传资料,使用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残损币上可以采用红色印油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