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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 )
42.《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无正当理 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
41.《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 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
40.《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 )
39.《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面对大是 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
38.《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贯彻落实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 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
37.《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党委(党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
36.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立即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 )
35.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 )
34.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 (含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 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