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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 )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按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合同约定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 ),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 ),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
借款人凭( )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网络商户是指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 )创业者。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 )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 )。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 ),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