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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专项统计制度中“职工人数”不包括( )。
( )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调查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对于无担保机构,( )将担保基金存入指定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由经办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相应职责。
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 )应积极催收,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 )%时,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的最高限额时,要暂停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办理资格。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 )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 )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按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合同约定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 ),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 ),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
借款人凭( )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