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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应当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适用《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其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只能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