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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中方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中方股东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款或股权转让款,该账户的使用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各中方股东开立的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该账户的使用应当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应当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适用《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其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