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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并在业务条线之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承担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洗钱合规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应完全依照分支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法规,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
如果客户或者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身份识别办法》中有关“外国政要”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391号)》规定,各法人金融机构将本机构2007年8月1日之前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银保监局备案。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