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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账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金融机构应不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并在业务条线之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承担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洗钱合规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应完全依照分支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法规,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
如果客户或者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身份识别办法》中有关“外国政要”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391号)》规定,各法人金融机构将本机构2007年8月1日之前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银保监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