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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4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
1、Ⅰ级4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1、Ⅰ级4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后,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Ⅰ级4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后,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1、Ⅰ级4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作出规定。
1、Ⅱ级4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高压供电:为10、35( )、110、220千伏。
1、Ⅰ级4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低压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1、Ⅰ级4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1、Ⅰ级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Ⅰ级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