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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Ⅲ级5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与()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
1、Ⅱ级5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Ⅰ级4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趸购转售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手续。
1、Ⅰ级4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
1、Ⅰ级4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1、Ⅰ级4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后,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Ⅰ级4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后,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1、Ⅰ级4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作出规定。
1、Ⅱ级4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高压供电:为10、35( )、110、220千伏。
1、Ⅰ级4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低压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