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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团体保险中,某公司为排除逆选择规定,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至少要有全部合格职工人数的90%参加。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因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而受影响;但在中止期内,保险合同的效力正常。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不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在财产保险中,受灾的财务有时还有一定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付后,无权处理损失物质。
在财产保险制度中,不仅要考察有关主体是否享有保险利益,还要考察该主体所享有的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因为保险标的本身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不能超出保险标的本身的实际价值。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绝对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赔偿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的情况下,均可以全额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