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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记录。
1.2.4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可以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2.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1.2.2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1.2.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1.36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综合应用平台内"身份证明名称"应选择()。
4.1.35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准予驾驶()的客车。
4.1.3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最近连续()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1.3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以上驾驶经历,
4.1.32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于业务办结后()内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归档,并在()内将信息上传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