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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 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和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客户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资料。,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部门农商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确定的贷款利率。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保证金账户。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