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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潜在损失的信贷资产。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符合规定情形,经农商银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于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无需履行告知义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严格执行面谈制度,并做好面谈记录;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必须进行面谈。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合理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 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