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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坚持实贷实付原则,加强贷款发放前资金用途审核力度,严格落实《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受托支付标准,收集验证购销发票、交易合同等证实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对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要深度识别借款人与担保人关联关系,加强审核力度,切实防范“三名”贷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农商银行要加强申贷主体审核力度,可以向公职人员、内部员工等不符合申请经营贷款的主体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禁通过向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业务员、亲属、上下游客户等关联自然人发放实际为企业或第三方使用的个人经营贷款,规避贷款集中度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农商银行要强化贷前调查力度,综合运用线下调查和线上查询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第三方数据,准确识别客户的关联关系,将个人及关联企业、关联人授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根据《关于农商银行党委会前置审议信贷事项有关问题的解答》规定,各农商银行要严格落实统一授信集中管理要求,不得放松标准或采取绕道、规避方式逃避管理。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责任人贷前走访、贷后回访主要是为了加强高层营销,密切客户关系,掌握客户基本面,可以代替经办人员具体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笔大额授信业务发生时都应在会议纪要、贷款台账、授信批复、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明确主责任人。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额授信业务标准值根据一级资本净额、风险管理水平的不同差异化确定。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额授信业务是指单一客户、集团及关联客户项下贷款、贴现、垫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敞口等表内外授信额度超过标准值(含)的信贷类业务,其中贷款、垫款、贸易融资等不剔除存单、国债、保证金质押部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