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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押品评估责任主体是评估公司,农商银行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内外部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查审批的参考因素。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同一押品多次抵质押的,抵质押率总体应符合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绕道等方式突破规定。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主担保价值足值情况下追加担保的除外),应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加总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续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续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严格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多渠道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资金回笼等相关信息,关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防止借款人利用续贷业务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等。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续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原借款项下担保合同为最高额担保合同且续贷期限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可无需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但全体担保人需签署《续贷业务确认函》。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续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同意续贷的,不需要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