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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原则上不得借阅,确因押品变更、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监管或审计检查等原因借阅的,农商银行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应做好相关登记交接工作,并安排专人陪同。借阅归还时,相关人员应一同参与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农商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农商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除自主放款方式贷款外,对最高额用款、继续用信、循环用信等业务,放款后应查询抵质押物状态。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银团贷款,成员行应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确权。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实行押品预抵押登记的房屋按揭类贷款,应在不动产权证办妥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可以短于主债权期限。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押品评估责任主体是评估公司,农商银行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内外部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查审批的参考因素。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同一押品多次抵质押的,抵质押率总体应符合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绕道等方式突破规定。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主担保价值足值情况下追加担保的除外),应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加总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