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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押品贷后价值重估原则上由农商银行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应承担的评估责任。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应提高信贷数据质量,加强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使用管理,及时将初始押品及变更后押品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在对押品相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贷款存续期拟变更、追加、置换押品的,农商银行应按相关程序进行押品尽职调查、价值评估、审查审批,重新或补充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交接、入库保管等手续。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农商银行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口头约定平仓。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原则上不得借阅,确因押品变更、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监管或审计检查等原因借阅的,农商银行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应做好相关登记交接工作,并安排专人陪同。借阅归还时,相关人员应一同参与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农商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农商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除自主放款方式贷款外,对最高额用款、继续用信、循环用信等业务,放款后应查询抵质押物状态。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银团贷款,成员行应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确权。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实行押品预抵押登记的房屋按揭类贷款,应在不动产权证办妥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押品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可以短于主债权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