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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得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实施以物抵债,但在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农商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以及重大历史风险化解等特殊情形,可协议抵债,并在事后向省联社报告。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债。如以划拨土地上的厂房等建筑物抵债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当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法律禁止转让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抵债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发生违约,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银团成员应当按照其贷款余额所占比例受偿。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信贷管理系统中,剔除委托贷款情况下,开立对公客户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单户贷款余额大于500万(不含)的对公贷款合同,普惠涉农贷款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
信贷管理系统中,剔除委托贷款情况下,单户(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大于1000万(不含)的对公贷款合同,普惠涉农贷款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
信贷管理系统中,剔除委托贷款情况下,单户贷款余额大于500万(不含)的个人贷款合同,普惠涉农贷款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