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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业务时,军人在部队的驾
驶经历和驾龄不可以连续计算。
3.2.54公安部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驾驶证信息联网核查机制,
自2021年6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
地方驾驶证业务(含现役、退役人员)时,综合应用平台将自动核查、
自动比对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信息,对信息系统提示核查不通过的,
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通过核查才能受理。
3.2.53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在业务大厅开设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
窗口,有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
口等要提供老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减少老年人办事等候时间。要优化
业务导办服务,配备老花镜、轮椅等便民设施,鼓励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最大限度便利老年人办事。
3.2.52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加强对新注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和在用罐车的安全技术检
验,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罐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办理罐车
注册登记环节,要认真核对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对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未取得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2.5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
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3.2.50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
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49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抽查考试及格率在60%以下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48:要优化预查验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查验”,在车辆售前停放场所设立多个查验区,减少未销售车辆移动距离。
3.2.47:监察机关需要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委托机动车登记地监察机关办理。
3.2.46: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中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是指服务窗口推广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