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2.66:按照《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规定,从2020年11月20日起,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3.2.65:商业银行、汽车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不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3.2.64: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3.2.63: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3.2.6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了前号牌。
3.2.61: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60: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一律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3.2.59: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宽的规定报废。
3.2.58: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3.2.57: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