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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交公路的相互指引标志,由标志所在公路的( )或( )设置、养护。
公路交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需要 或者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
( )等因公路管理需要设置的标志标牌,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干扰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常使用。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时要为在建或规划的相交道路做好标志预留设计,对设置( )等进行充分预留,统筹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
对于两个目的地之间存在两条或多条在行驶时间、里程上相差不大的道路,应当按照( )的原则,以不同道路的中间控制地点或远程控制地点进行区分,不得选择性指路引导车流。
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同步()同步()。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需要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按照( )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公路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养护,使其保持( )。交通标志和标线毁损、缺失的,及时予以修复重置。
公路中间以及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标志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剪。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 )等有关规定参加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