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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技术指南适用于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不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快速路。
由于公路网调整需要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公路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在路网调整公布一年内完成更新。
公路交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需要增设、撤除或者变更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增设、撤除或者变更。
公路改建或者养护施工,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施工安全标志。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改建和养护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时要为在建或规划的相交道路做好标志预留设计,对设置位置、版面、立柱基础等进行充分预留,统筹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
新开通公路在两年内可跨路段设置指路标志引导车流,设置方案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在征求相关公路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后提出意见。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及时撤除。
相交公路的相互指引标志,由标志所在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设置、养护,设置方案应该征求相交公路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的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参加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因公路改建、养护等原因需要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方案应当与改建、养护工程同步设计和审查。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由养护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工程结束后撤除。
收费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和更新,由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