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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 ,由 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形势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应对收费公路管理者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的罚款。
当发生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 ,由 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 )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 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 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 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