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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 )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 )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 ,由 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形势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应对收费公路管理者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的罚款。
当发生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 ,由 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