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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 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 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1.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 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车辆需要拖离现场的,应当将其拖移至()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安全地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维修场所。
29. 被救援车辆应当服从现场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及时恢复路面通畅。
28.救援服务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遇到拥堵借用应急车道的,应当在救援任务完成后()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27.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属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社会救援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26.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统一设置救援点,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场地等,为救援服务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便利条件
25.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或者委托社会救援机构,提供车辆救援服务。
24.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商户应当合法经营、公平 竞争、诚实守信、文明服务、明码标价,接受()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