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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站牌、公告牌,公开审批机 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52.高速公路提前终止收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车型、车类、路段、时段、出入口、通行方向、支付方式以及运营服务质量、养护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调整。
50.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的,依法予以追缴。
49.高速公路使用者对所交纳车辆通行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结算机构、发行服务单位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提出,由()会同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给高速公路使用者。
48.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应当与实际安装车辆()对应。禁止虚假申请和使用与实际车型、车类不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
47.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发行服务单位 (以下简称发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对发行错误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免费召回、修改或者更换,并配合开展()工作。
46.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 息,对车辆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调查核 实,在()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出现结算数据错误的,结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45.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 据等情况,同时向(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44.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保障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 行,并对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网络安全、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