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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发行错误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免费召回、修改或者 更换,并配合开展统一结算工作。
10.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 息,对车辆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调查核 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9.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的要求做好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
8. 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
7.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 集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向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 平台报送路网运行数据、监控视频、路况等信息。
6. 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 路网运行平台,会同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 理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 信息服务等工作,推进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
5.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 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 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3.车辆需要拖离现场的,应当将其拖移至最近的高 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安全地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维修场所。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选择的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