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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高速公路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50.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米。
49.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48.涉路施工活动前,公路管养单位收到涉路建设单位函送的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不得随意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47.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区、县范围内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许可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委托)的路政许可。
46.( )负责跨区、县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跨市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除外)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委托)的路政许可;
45.( )负贵跨省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除外;
4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3.当事人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数额或者认定的事实有疑义的,可以自收到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内,向作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申请复核。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向( )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