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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7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70、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269、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26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26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26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264、()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6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