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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不同机构可以组织同一专家对同一方案再次论证。
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应于专家论证会议前1天,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 专项方案,供专家审阅。
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 泵和潜水泵。可以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 时,设计时应考虑放坡开挖。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 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 ”的 原则控制降水。
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 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 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 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建设单位负责。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办法中所称深基坑工程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等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