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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工地临建房屋拆除完毕,方可确认工程竣工;工地的停 工时间如果超过临建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则可停工后再拆除。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临建房屋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 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报建设单位应 将相关资料留档。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 库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得超过2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集中存放,保持通风,不准 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产品化的临建房,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 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 定,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 负总责。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 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 评优奖励资格。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纳入诚信记录,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