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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3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1、Ⅰ级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Ⅰ级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Ⅰ级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1、Ⅰ级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Ⅰ级3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协议。
1、Ⅱ级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国务院责令停止建设。
1、Ⅱ级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较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Ⅰ级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公然辱骂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Ⅱ级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