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Ⅲ级7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并签订协议,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1、Ⅱ级7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重新协商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1、Ⅰ级7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供电企业负担。
1、Ⅱ级7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
1、Ⅰ级6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1、Ⅱ级6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配电网络布置图和用电设备清单。
1、Ⅲ级6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1、Ⅲ级6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内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1、Ⅱ级6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1、Ⅰ级6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